广东省能源局等四部门印发《广东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(试行)》,自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。办法为节能服务企业参与公共机构改造提供了清晰依据。
明确三种合同模式
办法明确了能源费用托管型、节能效益分享型、节能量保证型三种模式。三种模式的差别在于投资主体、收益分配方式和风险承担:托管型由服务方承担运行费用并按约定标准提供服务;效益分享型按实际节约的能源费用分成;节能量保证型则由服务方对节能量作出承诺。用能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管理水平与资金条件选择。
哪些情形宜优先采用
办法规定,年综合能耗 500 吨标准煤以上、中央空调机房能效比低于 4.0、设备能效未达强制标准二级等情形,宜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。这几类情形对应的共同点是既有节能空间明确、又有专业运维需求。
合同期与实操意义
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期一般 5 至 10 年。较长的合同期是服务方回收投资的前提,也要求用能单位在项目策划阶段就把预算安排、采购流程和评价机制一并考虑清楚。对公共机构而言,办法的意义在于把过去需要逐个协商的问题转化为有据可依的流程。
信息来源:广东省人民政府,2026-06-15。查看原文